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次某甲故意伤害案)_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乃检公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次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422321995*******,藏族,大学专科毕业,工作单位西藏***建筑有限公司,住址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镇**小区商品房,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错那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乃东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并由乃东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次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7日凌晨,被告人次某甲与被害人次某乙在乃东区“***”酒吧内因琐事而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打斗,被告人次某甲用酒杯打伤被害人次某乙的脸部。经山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次某乙所受颜面部损伤为轻伤一级。当日,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并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次某甲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二百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次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次某甲的供述;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6.山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监控视频;8、赔偿协议、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次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次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次某甲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乃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琼

检察官助理:白玛康珠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