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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次某某骗取贷款案)_四川省炉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炉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炉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次某某,男,藏族,1984年**月**日出生,专科毕业,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271984********,原*炉霍县**小学校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炉霍县,刑拘前住四川省炉霍县**镇**街,2019年12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炉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日经炉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炉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炉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6月25日至2020年7月22日;自2020年9月4日至2020年10月4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8月23日至2020年9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6月7日至2017年9月18日,被告人次某某为进行经营活动,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和四某某、七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登某某、翁某某、洛某某、曾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宋某某、李某某、德某某、四某某、则某某、四某某、亚某某、更某某等身份信息,先后20次以虚假房产证作抵押、虚构贷款用途骗取银行贷款共计6730000(陆百七十三万)元,截止案发已还本息共计1521013.28(壹佰伍拾贰万壹仟零壹拾叁元贰角捌分)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次某某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贷款数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二年以上二年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炉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仁青康珠

检察官助理:王琦

冷浩蕾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炉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6册;

3.起诉书正1份,副本4份;

4.换押证1份,共4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_光盘2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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