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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次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检一部刑诉〔2021〕7号

被告人次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51996********,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塘县**乡,住巴塘县**镇**路。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7日被巴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2日被巴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次某某因犯抢劫罪于2017年4月10日被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8月29日至2020年2月28日。

本案由巴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28晚,被告人次某某与居某某(不起诉)、洛某某(不起诉)驾驶白色轿车来到巴塘县**镇**道方向1公里左右的路边处盗窃施工使用的钢筋和钢管200多斤,后以每斤0.9元的价格出售,获得赃款196元。

2.2020年10月30晚,被告人次某某与居某某、洛某某驾驶白色轿车来到巴塘县**镇**道**处,盗窃施工使用的钢管1000多斤,后以每斤0.9元的价格出售,获得赃款1040元。

3.2020年10月31晚,被告人次某某、洛某某驾驶白色轿车来到巴塘县**镇**道**米左右处盗窃施工使用的钢筋400多斤,后以每斤0.9元的价格出售,获得赃款360元。

4.2020年11月1晚,被告人次某某与居某某、洛某某驾驶拖拉机来到巴塘县**镇**线距**山5公里一弯道处处盗窃施工使用的长钢筋900多斤,后以每斤0.9元的价格出售,获得赃款817元。

经巴塘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次某某、洛某某、居某某盗窃的钢筋和钢管价值为5246.7元;次某某和洛某某盗窃的钢筋价值902元,被告人次某某盗窃金额共计6148.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次某某盗窃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次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系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大琪

检察官助理:魏毓斌

2021年3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次某某现羁押于巴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证据目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7.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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