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01211988********,藏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拉萨市林周县*乡*村,现住址那曲大移动后面居民区。2018年9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色尼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9年9月24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色尼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1日(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次某某和被害人才某某在移动附近的的酒吧内一起喝酒,然后被告人次某某拿着被害人才某某租房的钥匙回去睡觉,发现租房内枕头底下有1000元现金和桌子抽屉里一个钱包内有10000元现金,把两处现金都盗走,后将租房钥匙还回被害人才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临时羁押证明、情况说明、到案经过;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才某某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次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被告人次某某辨认受害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次某某到被害人才某某家秘密窃取现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扎西达措
2019年12月4号
附 1.被告人次某某现取保候审;
2.证据目录五份;
3.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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