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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次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桑珠孜区人民检察院

桑珠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桑检刑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次某某,男,藏族,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423011994********,初中文化,群众,打工,户籍所在地:西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乡**村,取保候审前住:西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乡**村**号,无前科。被告人次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日喀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8日本院再次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桑珠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年3月1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同年3月20日依法询问被害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23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次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3日晚23时许,被告人次某某、被害人多某某、与同村的达某某、扎某甲、扎某乙、桑某某、尼某某、普某某等人在桑珠孜区曲布雄乡**村的“**商店”内饮酒,期间被告人次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多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次某某用双手把被害人多某某推倒在地上后,又用脚在被害人多某某头、面部踢了三次,之后被在场的人员劝开。经日喀则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多某某的伤情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鉴定结果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保证书;调解书;犯罪嫌疑人前科记录查询情况;

2.证人证言:证人尼某某、普某某、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次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日喀则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指认、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次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次某某与被害人多某某已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害人多某某也从被告人次某某处拿到8万元整的赔偿费(医疗费,伙食费,误工费)。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次某某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次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次仁卓嘎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次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西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乡**村**号;

2.公安卷贰册,检察卷壹册,被告人身份证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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