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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次某某危险驾驶案)_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次某某,女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01021985********,藏族,文盲,打工,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住本市城关区******单元**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5日被拉萨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0日3时10分许,被告人次某某酒后驾驶藏A*****小型普通客车车上搭乘拉某某、元某某、嘎某某沿本市夺底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本市市夺底路天路康桑小区门前路段时,与该路段由南向北掉头行驶的许某某驾驶的藏A*****号小型轿车搭乘方某某、张某某发生碰撞,致使方某某、张某某、嘎某某等人受伤。经拉萨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方某某、张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嘎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进行乙醇含量检验鉴定,次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250.8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指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次某某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事故造成一人轻伤一级,两人轻伤二级的危害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旦增宗吉

检察员:扎西拉宗

2020年3月31

附:1.被告人现住本市城关区**苑**排**单元**楼。

    2.卷宗两册、证人名单、被害人联系单、证据目录、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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