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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次某某危险驾驶案)_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次某某,男性,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1231975********,藏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贡觉县,被拘留前住拉萨市城关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0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日20时47分,被告人次某某驾驶青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拉萨市城关区民族北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民族路“罗布林卡东门”前路段被拉萨市交警支队城西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侦查机关对驾驶人次某某进行两次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分别为:第一次为81mg/100ml,第二次为126mg/100ml,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移交城西大队事故值班民警后带至西藏自治区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由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对其提取的血样进行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鉴定,次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52.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次某某已满18岁,已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的主体身份及驾驶机动车资质、汽车所有权等情况;(车辆所有人:次某某)2、查获经过(当场查获)、现场查获照片、证据保全清单、呼吸式酒精检测表81mg/100ml、126mg/100ml)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驾驶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被查获的经过以及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的结果;3、被告人次某某的供述可以证实2019年9月1日20时47分,被告人次某某驾驶青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拉萨市城关区民族北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民族路“罗布林卡东门”前路段被拉萨市交警支队城西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4、鉴定意见证实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33mg/100ml的事实;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指认自己饮酒的场所(罗布林卡草坪上)及所饮酒类(喜姿青稞酒)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次某某醉酒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次某某四个月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4000-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格桑德吉书记员:刘雪峰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住本市城关区**路**巷**号,联系电话:1330898****。

2.卷宗两册、证据目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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