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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次某某、巴某某故意伤害案)_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萨检刑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3251973********,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萨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7日被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萨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7日被萨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萨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3月28日被雄玛乡派出所取保候审。

被告人巴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3251966********,藏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市**县,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萨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7日被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萨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7日被萨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萨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3月28日被雄玛乡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次某某、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4日,被告人次某某与被告人巴某某、被害人拉某因斗地主发生口角。当天下午,巴某某与拉某等人在**村白塔旁边玩骰子,次某某拿刀从家出来向巴某某右大腿处捅了一刀,巴某某用手抓住刀划伤了手。之后次某从次某某手里抢走刀并把次某某劝走与巴某某拉开了一段距离后,巴某某先用石头砸次某某砸中次某某腰背部致次某某轻伤,次某某也用石头砸巴某某砸中了巴某某右小腿致巴某某轻伤,拉某先用石头砸次某某没砸中被次某某砸中头部致拉某轻微伤。本案中打架当事人均有过错,系民间纠纷引起,被告人均无前科,次某某事后对巴某某进行了赔偿。被告人次某某、巴某某二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明知用石头砸人会造成伤害他人后果,用石头致人轻伤,侵害了他人身体权,符合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有一把刀,书证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信、收条、情况说明,证人石某、尼某某、次某、格某、格某某证言,被害人拉某陈述,被告人次某某、巴某某供述辩解,巴某某、次某某、拉某伤情鉴定文书,现场勘验、辨认和侦查实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巴某某、次某某故意用石头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此致

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磊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次某某、巴某某现在xx乡xxx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适合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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