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检一部刑诉【2021】02号
被告人次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3351970********,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巴塘县,住巴塘县**乡**村,于2020年10月2日被巴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于2020年10月26日被巴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巴塘县看守所。
被告人四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3351987********,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巴塘县,住巴塘县**乡**村,于2020年10月29日被巴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巴塘县看守所。
被告人多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3351985********,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巴塘县,住巴塘县**乡**村,于2020年10月27日被巴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巴塘县看守所。
被告人普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3351960********,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巴塘县,住巴塘县**乡**村,于2020年9月27日被巴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于2020年10月26日被巴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巴塘县看守所。
被告人巴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3351970********,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巴塘县,住巴塘县**乡**村,于2020年10月2日被巴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于2020年10月26日被巴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巴塘县看守所。
本案由巴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次某某、四某某、多某某、普某某、巴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次某某、普某某、巴某某以35000元的价格在被告人四某某和其父亲次某某(已故)处买了一支改装半自动步枪。半年后,被告人次某某、普某某、巴某某三人又将该枪支以32000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多某某。2020年10月27日,被告人多某某主动将该改装半自动步枪上交到巴塘县公安局。经甘孜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7.62mm"56式"步机弹的非军用、改装7.62mm半自动步枪,具有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次某某非法买卖枪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四某某非法买卖枪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多某某非法买卖枪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普某某非法买卖枪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普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巴某某非法买卖枪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以上五名被告人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冬梅
检察官助理:魏毓斌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次某某、四某某、多某某、普某某、巴某某现羁押于巴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起诉书28份。
5、换押证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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