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340号
被告人檀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11982********,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渑池县**街**路西,户籍所在地渑池县**镇**村**号。 2017年6月23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义马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8年4、5月份,被义马市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3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4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檀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檀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檀某某与“二姐”(在逃)商量合作加工假性保健药物,约定由“二姐”提供技术支持和原料,檀某某生产出来货发给“二姐”由其销售。后被告人檀某某在义马市**村和渑池县**镇**街租赁房屋,从郑州购买包衣锅、压片机、空压机等机器设备及糊精、苦味剂、纤维素、淀粉纳等原料,“二姐”安排从商丘市虞城县通过物流为其提供西地那非、包衣粉,并派技术人员上门教授生产技术。檀某某生产出的假性保健药物通过物流发到商丘市虞城县,“二姐”一共给檀某某结账31000元左右。2020年9月7日,檀某某的生产窝点被渑池县公安局与渑池县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联合查获,现场扣押假冒性保健品黄色、橘色药片等以及正在加工的各种药片共计150余公斤。2020年9月10日,经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检测,送检的CiaLis、YONGGANG、疑似西地那非黑色球型长条、疑似西地那非桔红色长条、疑似西地那非壮阳极品(片)、黄色TABLET、红色vigX+七种样品西地那非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9030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宇鑫物流明细单、宇鑫物流单、破案报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檀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指认现场笔录和照片;5.鉴定意见: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檀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檀某某在非法生产、销售的性保健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檀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檀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檀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6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古玉敏
(院印)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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