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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檀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北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5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唐山市**公司**,户籍所在地唐山市乐亭县**镇**村**条**号,现住址唐山市路北区**小区**楼**门**室。2019年4月23日,因故意伤害他人被唐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5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9日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3日8时30分左右,被告人谭某某在唐山市路北区悦富强标准化菜市场地下运货通道卸货时,因停车问题与被害人姚某某发生了口角,后被告人谭某某持刀将姚某某的左臂和后背砍伤。经鉴定,被害人姚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刀一把等物证;

2户籍证明、和解书等书证;

3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丽丽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于户籍地在唐山市乐亭县**镇**村**条**号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612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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