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高新检刑检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檀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7198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住高新园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高新园区分局七贤岭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檀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檀某某醉酒后驾驶皖H****8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大连市高新园区广贤路美食客前道路时与任某驾驶的停放着的未熄火的辽A****L号小型轿车相撞,事故造成两车受损,无人员受伤。经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檀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0.11mg/100ml。
被告人檀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檀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檀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檀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檀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龙
检察官助理:朱健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于住处,联系电话17741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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