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檀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9211976********001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东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东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檀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6日晚,被告人檀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的济南轻骑普通二轮摩托车外出修理麻将机。返家过程中在东某某**镇**大药房附近左转弯时与吴某某驾驶载着盛某某的无号牌本田牌二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檀某某、吴某某、盛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因事故双方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出警民警遂对被告人檀某某及吴某某进行血样提取。2019年7月29日,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檀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219mg/lOOml,吴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5mg/1OOml。2019年8月29日,经东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檀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某负次要责任,盛某某无责任。2019年8月31日,被告人檀某某与吴某某、盛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吴某某、盛某某人民币300元。被告人檀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医学诊断证明书、证明、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盛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檀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6.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檀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檀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俭志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檀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东某某**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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