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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檀某某、赵某某等4人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檀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3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乡**村**街**巷**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区**小区**栋**单元**号,职业:个体,政治面貌:群众。2019年5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檀某乙,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6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乡**村**街**巷**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区**小区**栋**单元**号,职业:个体,政治面貌:群众。2019年5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4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乡**村**街**巷**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区**小区**栋**单元**号 ,职业:个体,政治面貌:群众。2019年5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0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乡**村**街**巷**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区**小区**栋**单元**号,职业:无,政治面貌:群众。2019年5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檀某甲、檀某乙、赵某甲、赵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6日,檀某丙骑一辆摩托车载禄某某至石家庄市正定县游玩,后被正定县交警大队查扣檀某丙无牌摩托车。2017年11月7日23时许,檀某甲、檀某丙、檀某乙、赵某甲、赵某乙在石家庄市裕翔街南二环交口东50米处找到禄某某,檀某乙、檀某甲、赵某乙将禄某某带上赵某甲的车上,被告人檀某甲、檀某乙、赵某甲、赵某乙用殴打、谩骂的手段,强迫禄某某花3300元购买檀某丙被查扣的摩托车,后放禄某某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檀某甲、檀某乙、赵某甲、赵某乙逞强耍横,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申晓楠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檀某甲、檀某乙、赵某甲、赵某乙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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