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檀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湖北省枣阳市,现住湖北省枣阳市**村**组。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5月30日被广东省惠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04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0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河南省邓州市,现住河南省邓州市**镇**村**楼**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檀某某、胡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3日至4月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20日至3月5日,自2020年5月2日至5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晚,被害人何某甲伙同牟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经事先策划,由何某甲、牟某某以及一名孕妇(另案处理)在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东井街oppo手机店门口以向被告人檀某某、胡某某押注六合彩的方式实施诈骗,约定由何某甲留在被告人檀某某、胡某某驾驶的一辆宝骏牌面包车内一起等待六合彩开奖后再结算资金。尔后,牟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檀某某发送押注金额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4845元的六合彩押注单。被告人檀某某随即将该押注单报给上线同案人张某某(另案处理),约定抽成为押注金额的4%。当晚六合彩开奖后,因仅押中5625元,何某甲无法支付赌资便打开车门逃跑,后被被告人檀某某、胡某某抓住并控制在车内要求何某甲筹集赌资。次日11时许,被告人檀某某、胡某某在迫使何某甲写下一张45000元欠条、拍裸照及视频发朋友圈后才让何某甲离开。事后,同案人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2572元给被告人檀某某进行结算。
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檀某某、胡某某在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抓获。该局民警从被告人檀某某处扣押一张借条、一部OPPO牌手机、现金2572元;从被告人胡某某处扣押一部VIVO牌手机、一部宝骏牌面包车;从牟某某处扣押两部VIVO牌手机;从李某某处扣押一部OPPO牌手机;从何某甲处扣押一部OPPO牌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牟某某、李某某、何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檀某某、胡某某的供述;5.提取、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7.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刑事照片、扣押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檀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檀某某、胡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侮辱情节,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颖慧
检察官助理:林婉娟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檀某某、胡某某现均被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4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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