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19〕426号
被告人樊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21990********,汉族,大学本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住北京市通州区**湾**号楼**室,被告人樊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牙克石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海拉尔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4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闫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41989********,汉族,专科毕业,呼伦贝尔**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住海拉尔区**小区**号楼**单元**,因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牙克石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经海拉尔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4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樊某系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管理公司及分公司全面工作,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田某某,现因该公司资金链断裂,田某某已经被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呼伦贝尔市**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17年7月26日,呼伦贝尔**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系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子公司,闫某某系呼伦贝尔**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该公司在未取得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任何相关资质的证明文件情况下,以投资期限3个月至12个月,年化利率7.8%至14%作为回报,在海拉尔区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群进行宣传,诱使197人与该公司签订《智能交易软件服务协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400余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樊某、闫某某于2019年9月4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智能交易软件服务协议、报案材料、银行交易流水、银行卡复印件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任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樊某、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曲某某、常某某等人的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闫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樊某、闫某某为共同犯罪。被告人樊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国亚男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樊某、闫某某现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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