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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金库诈骗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樊金库,1993年**月**日出生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身份证号码642226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玄武区**山庄**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湖**家园**村**号)。被告人樊金库曾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7年10月20日释放。被告人樊金库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金库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樊金库,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7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4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22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樊金库谎称能够为被害人曹某某办理银行贷款,骗取被害人曹某某信任,以办理贷款需要查验信用卡交易流水为由,要求被害人曹某某将信用卡交给其刷交易流水,被害人曹某某向其交付卡号为62599601********的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卡号为62257675********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卡号为62215590********的平安银行信用卡、卡号为62225201********的交通银行信用卡、卡号为62268000********的中信银行信用卡并告知其密码后,其将上述信用卡套现人民币2.5万余元并使用,同时编造其朋友母亲住院等理由,以借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曹某某人民币1.5万元。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樊金库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瞿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樊金库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金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金库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曲 伟

代理检察员:范慧媛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樊金库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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