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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炎炎诈骗案)_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嵊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樊炎炎,曾用名樊土般土般,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3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嵊州市******。因本案于2020年4月10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嵊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炎炎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至19日间,被告人樊炎炎虚构有能力为他人获得失土农民身份,办理失土农民养老保险的事实,以购买名额、索要好处费为由,多次骗取胡某某、王某某共计人民币30.9万元。所得赃款被其用于购买彩票、归还赌债等支出消费。

案发后,被告人樊炎炎退回胡某某赃款9.6万元、退回王某某赃款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银行交易明细、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

2. 证人樊某甲的证言;

3. 被害人胡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樊炎炎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炎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炎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樊炎炎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樊炎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嵊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俞吉

2020年9月17日 

附:

1. 被告人樊炎炎现羁押于嵊州市看守所。

2.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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