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2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住筠连县**镇**村**组**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3月20日被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5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昭通市彝良县**乡**村**组**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8月18日被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3日寄押在彝良县看守所,2020年1月8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舒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乡**村**组**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9月29日至2019年10月3日被处以行政拘留,经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9月29日至2019年10月3日被处以行政拘留,经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王某甲、舒某某、王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3日、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9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4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樊某某为戴某某(另案处理)开设的赌场提供赌博工具并负责抽头渔利。樊某某遂联系被告人王某甲、舒某某为赌场放哨,自2019年9月以来,王某甲、舒某某共为赌场放哨5次,获利1100元钱。被告人王某乙也联系过舒某某放哨并支付舒某某一次放哨费用,在赌场上参赌人数不够时王某乙负责上场赌博,事后樊某某发红钱给王某乙。2019年9月27日凌晨在镇雄县罗坎镇李子村大河坝组原李子电站空置宿舍房内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查获,赌场有周某某、杨某某等10余人参与赌博,抽头渔利金额达2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2.被告人樊某某、王某甲、舒某某、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王某甲、舒某某、王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累犯,建议对其判处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王某甲、舒某某、王某乙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从犯,建议对三人判处八个月至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翁乾虎
检察官助理:唐巍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四被告人现羁押在镇雄县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碟2张)。
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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