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一部刑诉〔2020〕400号
被告人樊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号,现住简阳市**大道**号附**号,无职业。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8月和2014年6月被简阳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月4日被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千元,2006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13日被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千元,2008年1月30 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5月14日被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千元,2010年8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3日被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6千元,2019年6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简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1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无职业。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6月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7日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千元,2010年5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13日被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千元,2012年7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3日被金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3千元,2015年5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10日被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千元,2018年9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简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8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来到成都市高新区石板凳镇虎山街“双喜易购超市”旁,将被害人戢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倍特特炫牌红色电动两轮车盗走,销赃获赃款600元。经认定,该车价值2035元。
2、2020年5月4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来到成都市高新区石板凳镇石板东路“淘淘乐”店铺门口的路边,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倍特牌红色电动三轮车盗走,销赃获赃款400元。经认定,该车价值2156元。
3、被告人樊某伙同李某某于2020年6月4日上午,驾车来到简阳市三星镇字库街45号老棉花仓库外,将被害人付某某的一辆金彭牌黄色电动三轮车盗走,销赃获赃款1200元。经认定该车价值3002元。
4、被告人樊某伙同李某某于2020年6月6日上午,驾车来到成都市东部新区壮溪镇下街电信营业厅对面,将被害人魏某某的一辆金彭牌红色电动三轮车盗走,销赃获赃款1400元。经认定该车价值4166元。
5、被告人樊某伙同李某某于2020年6月18日上午,驾车来到成都市东部新区壮溪镇卫生院后原光华村村委会院内,将被害人马某某的一辆富贵泉牌黄红色电动三轮车盗走,销赃获赃款1600元。经认定,该车价值3766元。
6、被告人樊某伙同李某某于2020年6月21日上午,驾车来到简阳市禾丰镇丰尚名城小区6幢外面,将被害人刘某某的一辆双胜牌红色电动三轮车盗走,销赃获赃款1400元。经认定,该车价值2745元。
被告人樊某、李某某分别于2020年7月8日、7月9日被公安人员挡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的相关作案工具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被害人戢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樊某某等人的证词,监控视频,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李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李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樊某、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樊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樊某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1万4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万8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全青飞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樊某、李某某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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