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樊汉明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樊汉明,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04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巷**号,现住地武汉市硚口区**栋**单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经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汉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4日经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樊汉明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樊汉明于2019年12月26日16时许,窜至本市江汉区友谊南路的中大社区出入口处,尾随推婴儿车的被害人游某某,趁其不备之机,盗窃被害人游某某放在上衣左侧口袋内的苹果6Splus手机一部,并销赃,获赃款人民币300元,赃款已挥霍。经物价部门认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900元。赃物现已灭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材料、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抓获及破案经过、手机辨认图片、现场指认笔录、指认作案现场照片等书证;2.被害人游某某的陈述;3.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5.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截图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樊汉明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汉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汉明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汉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樊汉明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宏

检察官助理:冯畅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樊汉明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