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范**,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5月16日被扶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3月30日被内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8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12月18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8日转监视居住,2020年5月11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24日,被告人范**以左**的名字在河北省宁晋县四芝兰镇芝兰下线车行以24000元购买一辆车牌号为鲁D***的北京现代悦动下线轿车。被告人范**为销售该车,在网上购买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前后车号牌、车架号等虚假证件,将伪造的车辆牌照、车架号安装到该车上,并在网上购买号码为171****的手机卡,在“58同城”上发布售车信息。2016年8月10日,被害人唐**在“58同城”上看到范**发布的售车信息后与被告人范**联系,双方约定在二广高速新野北收费站附近见面。2016年8月20日,双方见面后,被告人范**谎称自己叫邹**,并向唐**出示伪造的该车辆手续,取得唐**的信任后,二人签订合同,以29500元将该车出售给唐**,唐**支付给被告人范**27000元,余款2500元待车辆办理完过户手续后支付。后被告人范**关闭手机,失去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怀先
2020年6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范**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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