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宕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樊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宕昌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甘肃省宕昌县人,现住址:甘肃省宕昌县城关镇**街**号。政协宕昌县第九届委员会委员。无前科。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宕昌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宕昌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宕昌县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宕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甲、康某某、樊某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13日补查重报。同年6月12日本院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7月1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被告人樊某甲接手宕昌县********有限公司并担任公司法人以来,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签订居间业务合同,樊某甲每月按时支付存款人利息。2018年10月以来该公司无法支付利息兑付本金后,存款人向该公司讨要本息并撤资未果。经甘肃东方民富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该公司涉案未兑付金额1261.75万元,受害存款人达59人。被告人樊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甲在明知宕昌县信鼎商务代理咨询有限公司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业务主体资格的情况下,非法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樊某甲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宕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仲缘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樊某甲羁押于宕昌县看守所;
2.案卷11册,光盘6张;
3.起诉书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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