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樊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21969********,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人,住郯城县**镇**村,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宣布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相关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樊某甲伙同樊某乙(已判刑,下同)多次至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镇、港上镇等地,盗窃他人空调、电缆线、电机等物品,经对部分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定,价值5104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月份左右,被告人樊某甲伙同樊某乙至郯城县**镇**村村**路东一碳场内,盗窃丁某某电机一个。
2、2019年3月20日凌晨,被告人樊某甲伙同樊某乙至郯城县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炎黄路圆通苗木场地内,盗窃李某某新日牌黄色电动自行车一辆、空调一台。
3、2019年5月27日凌晨,被告人樊某甲伙同樊某乙至郯城县**镇**村于某甲养牛场内,盗窃打草机上电机一个。
4、2019年6月7日凌晨, 樊某甲伙同樊某乙至郯城县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森利苗木场地内,盗窃孙某甲柜式美的空调一台价值1008元;当日又在艺丰苗木场地内,盗窃孙某乙柜式海信空调一台,价值756元。
5、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樊某甲伙同樊某乙在郯城县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老供电所赵某某住所内,盗窃赵某某格力牌空调等物品一宗。
6、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樊某甲伙同樊某乙至郯城县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炎黄路苗木市场,盗窃禚某某凉博士水冷空调一台及电机、电缆线等物品一宗。
7、2019年6月22日凌晨,被告人樊某甲伙同樊某乙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郯城县新村经济开发区炎黄路于某乙飞龙银杏苗木场地,盗窃挂式格里牌空调一个(内外机)、铁架子十一个、电缆线一盘、压水井头等物品一宗,当日二人还窜至炎黄路孙某某场地,盗窃电缆线、橘黄色躺椅、线路开关等物品一宗。后经价格认定,该宗物品价值33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吴某某、禚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于某甲、孙某某、丁某乙等人的陈述;同案犯樊某乙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指认现场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甲多次盗窃他人物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樊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樊某甲有期徒刑10-14个月,并处罚金8000-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建国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樊某甲现羁押于郯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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