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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甲故意伤害罪)_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樊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保定市唐县**村人,住**村**区**号。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被该局监视居住,现在家。

本案由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上午11时许,樊某乙家门口,被告人樊某甲因琐事与同村樊某乙发生打架,樊某甲用木棍将樊某乙打伤,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樊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鉴定意见;5、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甲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樊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如调解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彩宏

检察官助理:张帅翔

(院印)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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