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公诉刑诉〔2020〕445号
被告人樊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11981********,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待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镇**村**小区**号,现住石家庄市藁城区**镇**园**号楼**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09日12时许,被告人樊某甲在藁城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其家中,因家庭矛盾与其妻子刘某某发生吵架,后被告人樊某甲用自己家菜刀将其妻子头部、左右胳膊砍伤。经藁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信及无犯罪记录等书证;2.证人樊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樊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藁城区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甲因家庭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刘某某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明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樊某甲现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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