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镇检刑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樊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81********,汉族,中专文化,镇安县**局**,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住镇安县**街道办事处**街**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镇安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被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樊某甲镇安县绣屏公园广场浮雕前台处跳广场舞,其父亲樊某乙在广场中间和胡某某跳交谊舞。9时20分左右,樊某甲跳舞结束后,驾驶车牌号为陕H****1红色雪佛兰轿车载其父亲樊某乙欲沿绣屏公园至县中后门路段返回城区。车辆行驶过程中,樊某甲看见正在同方向道路左侧人行道上往城区方向步行的胡某某,樊某甲便摇下驾驶位置车窗,以胡某某跳舞时瞅了其为由与胡某某发生争执,继而发生争吵。后樊某甲继续驾车行进,在开出距离胡某某不远处后其突然将车辆倒回并撞向正在左侧人行道行走的胡某某,致胡某某右三踝粉碎骨折,腰背部左足背软组织损伤。经镇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的损伤程度应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樊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樊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甲因偶发矛盾,借故生非,驾车冲撞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倩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镇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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