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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公诉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樊某甲,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81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镇,住资兴市**街道**路**号。2019年9月29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资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20年2月1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资兴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至2月,被告人樊某甲多次在资兴市**街道**路**号的家中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中一次容留三人吸食,具体如下:

1、2020年1月28日20时许,樊某甲在家中打电脑游戏,段某某带着毒品冰毒,与一朋友来到樊某甲家,之后樊某甲、段某某及其朋友在樊某甲的卧室开始吸食毒品冰毒。29日凌晨3时许,段某某要樊某甲找一个吸毒的的妹子,樊某甲就通过微信联系了马某某,段某某开车去**公园附近将马某某也接到樊某甲家,后段某某及其朋友、马某某三人就在樊某甲家的客厅轮流吸食毒品冰毒,樊某甲因为毒品不多没再吸食。三人吸食完毒品后就离开了樊某甲家。

2、2020年1月29日19时许,段某某和刘某某来到樊某甲家里,提出要吸食毒品,段某某拿了300元现金给樊某甲去买冰毒,樊某甲拿钱后骑着电动车去了唐洞新区**公司大院找到一个外号“老*”的男子购买了300元钱的毒品冰毒,后樊某甲、段某某、刘某某三人在樊某甲的卧室轮流吸食毒品冰毒,三人吸食了7、8轮后就没有吸食了,三人在樊某甲家打游戏,23时许段某某、刘某某两人离开樊某甲家。

3、2020年2月12日零时许,刘某某通过微信语音联系樊某甲称其会与段某某一起去樊某甲家玩,樊某甲同意。段某某开车带着刘某某从蓼江镇来到了樊某甲家,樊某甲拿出1月29日吸食剩下的毒品冰毒及吸食工具,三人在卧室将毒品冰毒全部吸食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房权证》复印件、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刘某某、樊某乙、段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樊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指认、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甲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中一次容留多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樊某甲因吸毒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樊某甲2019年9月29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资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应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对其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辉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樊某甲现羁押于资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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