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前检刑检刑诉〔2020〕Z203号
被告人樊某甲(曾用名樊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41993********,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镇**二期**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镇**村**社**号)。被告人樊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20时10分,被告人樊某甲醉酒后驾驶蒙L*****号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在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山咀路欣隆肉类水产粮油副食门前路段行驶时被乌拉特前旗交管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樊某甲每100ml血液中含有133.3mg乙醇。被告人樊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11月18日,被告人樊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基本情况、归案情况说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情况查询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现场查获照片、酒精检测照片、采血照片、认罪认罚材料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樊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巴金司法鉴定所[2019]毒鉴字第233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告知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樊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樊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瑞娥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樊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4.认罪认罚具结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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