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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甲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樊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86********,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镇**村**庄**号,住址**。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樊某甲酒后驾驶牌号为皖******号小型轿车,沿肥东县金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乐园路交口处,与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皖******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樊某甲弃车离开现场。2019年11月1日0时许,樊某甲到事故中队投案自首。2019年11月5日,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樊某甲当时血样中酒精含量为95.2mg/100ml。2019年11月14日,肥东县交管大队依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樊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查询证明、归案经过、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樊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樊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项良诚

助理检察员  王志光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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