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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甲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376号

被告人樊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5197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园**号,住天津市东某某**园**号,2020年9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樊某甲酒后无证驾驶牌号津R****0夏利牌小轿车拉载樊某乙从本市东某某华明家园映春路商贸中心出发,沿映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三纬西路交口处,与被害人李某甲所驾牌号冀R****2长安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甲及樊某乙受伤(均未达到重伤范畴),双方车辆损坏。经认定,樊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樊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31mg/100ml,属醉酒。2020年9月24日樊某甲一次性赔偿李某乙6万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察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责,严重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甲赔偿完毕并获得谅解,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毅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樊某甲现取保候审。

2、刑事侦查卷宗1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随卷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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