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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三部刑诉〔2020〕867号

被告人樊某某,女,195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41958********,汉族,高中文化,退休,户籍地、居住地均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号。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2020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2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5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5月12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樊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8时30分许,被告人樊某某携家人从上海市浦东新区**镇**公路**街公交车站乘坐牌号为沪******的**路公交车,当车行驶至**路**路车站时,被告人樊某某要求公交车驾驶员樊某乙停车,樊某乙明确告知根据公交公司规定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不得停靠该站,遭拒绝后,被告人樊某某竟采用拉拽樊某乙操作变速杆的右手臂及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等方式逼迫停车,因驾驶员樊某乙处置得当,未造成严重后果。

案发后,被告人樊某某在明知驾驶员樊某乙报警的情况下仍等候在现场,后被民警带至公安机关。到案后,被告人樊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证人樊某乙、黄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清单、照片及监控录像,证实涉案**路公交车后门车厢上张贴了南汇公交二分公司发布的通告,告知因公交站点暂封自2020年2月25日起**路公交车**路沿途五个公交车站(含**路**路)双向站点不停靠;并证实被告人樊某某在要求驾驶员停车遭拒后实施了用手拉拽驾驶员樊某乙操作变速杆的右手臂及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等行为。

3.证人乔某某的证言及相关照片,证实因疫情防控形势需要,接社区和公交公司通知,自2020年2月25日起在**路公交车**路沿途公交车站(含**路**路)一律不得上下客,**村、**村、**村分别在对应公交站牌上张贴了公告告知过路群众。

4.上海浦东新区南汇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出具的单位证明及在职证明,证实案发时涉案车辆、班次的情况及公交车驾驶员的身份等。

5.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110事件单登记表、案发经过及工作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樊某某的到案情况。

6.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樊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实施了拉拽驾驶员、抢夺方向盘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樊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樊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文菊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822127****、1381770****。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函》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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