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诉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樊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8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街道**栋**单元**室。2018年10月17日因涉嫌运输毒品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2019年4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樊某某利用自己作为昆明市官渡区子君村351号莉华诊所负责人的身份,未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的许可,多次向吴某某(另案处理)非法贩卖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7年12月22日,被告人樊某某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向吴某某贩卖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300小包,并通过快递方式将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邮寄给吴某某。
二、2018年1月30日,被告人樊某某以人民币18800元的价格向吴某某贩卖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4800小包,并通过快递方式将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邮寄给吴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9200元。
三、2018年2月5日,被告人樊某某以人民币19200元的价格向吴某某贩卖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4800小包,并通过快递方式邮寄给吴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9600元。
四、2018年2月7日,被告人樊某某以人民币19200元的价格向吴某某贩卖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4800小包,并通过快递方式将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邮寄给吴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9600元。
五、2018年2月27日,被告人樊某某以人民币9600元的价格向吴某某贩卖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2400小包,并通过快递方式将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邮寄给吴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4800元。
六、2018年3月2日,被告人樊某某以人民币23400元的价格向吴某某贩卖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5850小包,并通过快递方式将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邮寄给吴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11700元。
七、2018年3月18日,被告人樊某某以人民币19200元的价格向吴某某贩卖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5050小包,并通过快递方式将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邮寄给吴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9600元。
八、2018年6月15日,被告人樊某某以人民币29200元的价格向吴某某贩卖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7200小包,并通过快递方式将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邮寄给吴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12000元。
九、2018年7月13日,被告人樊某某以人民币13200元的价格向吴某某贩卖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4800小包,并通过快递方式将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邮寄给吴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9600元。
十、2018年7月27日,被告人樊某某以人民币19200元的价格向吴某某贩卖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4800小包,并通过快递方式将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邮寄给吴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9600元。
2018年10月17日被告人樊某某被民警抓获,民警在被告人樊某某经营的莉华诊所内查获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3082小包(经鉴定,检出可待因、麻黄碱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照片、口服溶液照片等物证;
2.称量取样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转账截图、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吴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化验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莉航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3759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依法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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