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金融刑诉〔2019〕4249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81990********,汉族,大学文化,原系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管理者,户籍在河南省新野县**乡**村**号,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8月29日经本院以非法经营罪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樊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案发,被告人樊某某作为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管理者,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广场**座**室,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组织业务员通过“**助手”软件搭识客户,向客户推荐“&*财富”APP进行非法股票配资交易,并收取客户交易手续费及延递费从中牟利。经鉴定,被告人樊某某非法经营数额为41万余元。
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樊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黄某甲、黄某乙、叶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交易明细、转账记录等书证,同案关系人徐晓达、周金金等人的供述,证人徐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相关话术单、档案机读材料,证实被告人樊某某组织业务员向客户推荐“**财富”APP进行非法股票配资交易,收取客户交易手续费及延递费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搜查证、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物品清点记录、客户入金信息表,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证实被告人樊某某非法经营的数额。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樊某某被抓获到案的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樊某某的身份情况。
5.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涉案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与他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樊某某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晓卉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六册、审计报告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征询辩护律师意见函》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卷宗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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