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423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71965**,彝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宁南县,住宁南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普格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被普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格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前后,被告人樊某某伙同比某某和李某某(已判刑)在宁南县披砂镇务旭村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斑羚2只,并出售牟利,获利1200元.2019年8月9日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对樊某某等人猎捕的斑羚进行了鉴定,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经济价值50000元.樊某某在家人的劝说下于2020年8月20日到普格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犯罪事实,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斑羚2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对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樊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六千元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普格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薛俐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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