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孝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汉族,43岁,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5271977********,初中文化,河南**县**镇**村人,无业,住本村。因非法狩猎,于2019年8月23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1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以来,被告人樊某某在**镇**村伙同于某某(已判刑)利用空闲时间在**镇和**乡一带的山上,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多次使用铁夹子等禁用方法,进行非法狩猎,非法狩猎的动物种类有野兔、野鸡、猪獾等动物,数量多达二十多只。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
2、户籍证明、到案证明、非法狩猎案件动物物种认定说明、证明材料、前科劣迹调查表、于某某判决书、吸毒检测报告等;
3、同案被告人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方法非法狩猎,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樊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樊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樊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孝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云霞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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