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19〕317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现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镇**家属院。2012年、2015年因吸食毒品被武都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019年8月7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被武都区公安局立案侦查,8月8日刑事拘留。 2019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7日被武都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8月07日,被告人樊某某与吸毒人员杜某某、马某某在武都区**镇**家属院(樊某某家)中吸食毒品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在樊某某家的冰箱中查获两瓶美沙酮可疑物,在樊某某家客厅鞋柜的抽屉里查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一小包。经现场称重,查获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净重分别为0.12克和0.16克;美沙酮可疑物为607.69克。经陇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白色粉末状检材中检出海洛因成分、橙红色液体检材中检出美沙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非法持有其他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海强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被羁押于武都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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