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6〕216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9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村**公寓**室(户籍地陕西省旬邑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1月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经本院批准,11月19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樊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0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樊某某伙同“龙龙”(身份不明,在逃)通过电话联系,将被害人郑某某骗至蒙某某(身份不明,在逃)位于本市雁塔区**村的住处,三人殴打郑某某后,樊某某向郑某某索要2万元,27日凌晨2时许,樊某某与龙龙将郑某某转移至本市碑林区**村**公寓**室继续看押,中途龙龙离开。中午12时许,郑某某以打电话借钱为由,给其女朋友发短信告知其所在地址并让其报警,当日下午4时许,公安机关将郑某某解救,并将被告人樊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
2.抓获经过;
3.扣押清单;
4.被害人陈述;
5.证人证言;
6.被告人供述;
7.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 鹏
检察员:宋晶晶
2016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叁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