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安检一部刑诉〔2019〕94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7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来凤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来凤县,现住来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舒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害人蔡某某因债务纠纷,遂到深圳市找到蔡某某并将其带回安陆市交给包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樊某某看管。包某某与被告人樊某某于2017年3月20日13时57分将蔡某某带到安陆市金秋大道75号威尔顿大酒店8805房间住宿,并让蔡某某打电话找人借钱偿还借款,至2017年3月23日7时许被公安民警清查时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抓获经过、被告人樊某某的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同案人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魏学文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羁押于安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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