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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非法拘禁案)_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安县院公诉刑诉〔2019〕313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6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镇**村,住本村,农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4月12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6日被文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8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1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樊某某强行将其前女友金某某从廊坊市广阳区永兴北路郞园小区门口强行带上车,殴打金某某并限制金某某的人身自由。后将金某某带至文安县**镇**村自家的家中,限制金某某人身自由至4月12日早8时许,在此期间樊某某对金某某实施殴打、捆绑等行为。经鉴定,被害人金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后被害人金某某对樊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3。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4.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山花

(院印)

2019年9月25日 

附:1.被告人樊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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