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0〕952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住榆阳区**路**排**号。2020年11月4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经本院决定后被依法重新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被告人樊某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榆林市榆阳区**镇**村*组擅自摧毁集体管理的林地准备修建房屋,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破坏。毁林现场内已经整平,并栽上部分樟子松。
经榆阳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鉴定:樊某某在榆阳区**镇**村*组所推地块面积为10.20亩,地类为特灌林地,属林业用地,林种为防护林。原植被为沙柳、沙蒿等,覆盖度为35%。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违法史查询、林地权属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付某某、王某某、樊某乙、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榆林市榆阳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示意图、现场勘验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笑秋
检察官助理:井姣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樊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址同上,联系电话:13571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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