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0〕12087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镇**路**号(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月21日,被告人樊某某和黄某甲(已判决)等人在南昌县八一乡莲谢立交桥出售5只鹦鹉时,黄某甲被民警当场抓获,樊某某逃离现场,同时被查获5只鹦鹉。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5只活体鹦鹉,2只为太阳锥尾鹦鹉、2只为彩虹吸蜜鹦鹉、1只为凤头鹦鹉,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物种。经南昌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局认定,上述5只涉案鹦鹉,价值人民币35000元。
2020年1月22日,南昌县森林公安分局已将查获的上述5只鹦鹉移交至南昌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局。
2020年7月6日,被告人樊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微信截图等相关书证;
2.证人陶某某、黄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樊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太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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