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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二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821991********,汉族,大学本科,**公司**部**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城**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8年11月12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1日解除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9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8月,被告人樊某某利用担任**公司**员的职务之便,收受王某某、张某甲(另案处理)送贿赂款9万元,并在对张某乙(另案处理)等人送进电厂的劣质煤进行采制样过程中弄虚作假、逃避检查,帮助提高煤炭的热值。

另查明,被告人樊某某系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前科劣迹证明、相关账目等书证;

2.行贿人张某甲供述;

3.被告人樊某某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作为**厂**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委

检察官助理:孙洁

2020年9月27

附件:

1.被告人樊某某在居所候审,联系电话:15062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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