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樊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镇**街**街****,住黄石市阳新县**镇**。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宜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3年7月19日,被告人樊某某在经他人介绍后,与江苏省兴化市居民孙某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育有一女。1999年底,樊某某离家外出至浙江等地务工,在此期间,其与宜都市松木坪镇居民刘某某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3年2月28日,樊某某在未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又与刘某某在宜都市民政局登记结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道林
检察官助理:王莉玲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镇**;联系电话18171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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