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凤庆县**镇**村委会**组,住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镇**社区**组,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4日被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2020至2月份期间,被告人樊某某利用对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边境一线的地形比较熟悉优势,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数次分别运送王某甲、王某乙及王某甲联系被告人樊某某帮助运送的4名非法出境人员;其以走边境非法便道,绕关避卡等形式运送以上六名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至境外缅甸,并向偷渡人员收取一定费用,后被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查获归案。被告人樊某某到案后供述了其多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并获取了非法利益的犯罪事实。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指认、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妨害了国(边)境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樊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强
检察官助理:李娅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2册,光盘5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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