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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运输毒品案)_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7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彬县,住陕西省咸阳市彬县新民镇**村**组**号**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墨江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经墨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9日被墨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墨江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樊某某叫上崔某某,让其驾驶牌号为陕******小轿车与其一起从景洪出发返回西安。当日8时许,二人沿昆磨高速公路K261+500M处时,被墨江县公安局民警当场从二人驾乘的牌号为陕******小轿车副驾驶位前储物箱内查获毒品可疑物1瓶,从驾驶位座椅上红色头枕内查获毒品可疑物10袋,从后排座位上放着的一紫色抱枕内查获毒品可疑物6包(内有11瓶),并将被告人樊某某抓获。经称量,查获的毒品可疑物毛重为481.41克,净重为182.02克。经墨江县公安局现场检测,被告人樊某某尿液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呈阳性(+),经普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透明晶体状毒品可疑物二十一份中均检出氯胺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可疑物照片;2.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情况说明、扣押清单;3.证人崔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检验报告;6.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指认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氯胺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墨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荣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墨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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