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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赌博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四部刑诉〔2020〕3214号

被告人某某,女,1964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604241964********,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村三组4号。曾因赌博于2015年12月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罚款500元;因赌博于2018年3月1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罚款200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樊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底开始,被告人樊某某在乐清市柳市镇柳青北路7l弄38单元20l室的出租房内摆放两张麻将桌,供他人以打“红中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至2020年6月22日被查获为止,累计抽取头薪至少9120元。现被告人樊某某已退赃91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麻将;

2书证:现金缴款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和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向某某、巢某、王某某、朱某某、王某某、邱某某的证言及抓获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并抽取头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樊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财生

    检察官助理:郑  蝉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187********)现被取保候审。

2.电子卷宗已通过一体化系统移送。

3.随案移送现金缴款单(9120元),涉案麻将贰副(存于温州物证中心)。

4.《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取保候审决定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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