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5〕244号
被告人樊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825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甘肃省正宁县**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18日被公安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2月12日被公安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樊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月17日23时,在本市自强西路莲湖区消防队北侧,被告人樊某某与吸毒人员赵某某(外号“地雷”、“小雷”)交易毒品时,被公安人员抓获。现场从赵某某身上查获白色塑料带包装块状物一小包(净重0.47克,经鉴定检出毒品海洛因),从樊某某身上查获毒资25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照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
2.先期生理脱毒治疗执行通知书;
3.指认照片;
4.扣押物品清单;
5.毒品检验鉴定报告;
6.情况说明;
7.户籍证明;
8.证人证言;
9.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刘晓溪
代理检察员:李 楠
2015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量刑建议书叁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