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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贩卖毒品案)_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5〕244号

被告人樊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825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甘肃省正宁县**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18日被公安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2月12日被公安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樊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月17日23时,在本市自强西路莲湖区消防队北侧,被告人樊某某与吸毒人员赵某某(外号“地雷”、“小雷”)交易毒品时,被公安人员抓获。现场从赵某某身上查获白色塑料带包装块状物一小包(净重0.47克,经鉴定检出毒品海洛因),从樊某某身上查获毒资25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照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  

2.先期生理脱毒治疗执行通知书;            

3.指认照片;   

4.扣押物品清单;

5.毒品检验鉴定报告; 

6.情况说明;

7.户籍证明;         

8.证人证言;   

9.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刘晓溪

代理检察员:李  楠

2015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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