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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诈骗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18日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1月4日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8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平舆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24日,被告人樊某某以卖英雄联盟账号(非本人账号)为名骗取薛某某3000元钱,该账号后被原主人找回。

2.2018年9月15日,被告人樊某某以卖传奇账号为名,骗取受害人唐某某3400元钱。

3.2019年7月28日,被告人樊某某以卖QQ468****账号为名,将该账号以388元的价格卖给受害人陈某某,后又将该账号找回,陈某某向其索要被骗钱财时,樊某某将其拉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证明、抓获经过、前科证明等;

2.被害人薛某某、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频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宏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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