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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41995********,汉族,大学肄业,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街道**号楼**号,现租住于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6月,被告人樊某某谎称自己有关系可以让中考分数低的学生进入德州平原一中上学,其以缴纳借读费、学费、关系费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赵和军4.8万元、金某某5.83万元、倪协丰3.1万元,并在网上购买伪造的“德州平原第一中学财物专用章”及收费单据,将假单据交予被害人以骗取信任。案发前被告人樊某某已退还倪协丰3.1万元,退还金某某4.8万元,案发后其亲属代其退还赵和军4.8万元,退还金某某1.03万元。

2.2019年7月至8月,被告人樊某某在“德州鼎旺汽车租赁中心”先后租赁丰田普瑞商务车(鲁******)、上海通用商务车(鲁******)、大众帕萨特轿车(鲁******),其隐瞒上述车辆为租赁车的事实,谎称系朋友单位处理车辆或德州皇明商学院处理车辆,以6万元将丰田普瑞商务车卖于解永生,以8万元将大众帕萨特轿车卖于何义,以7.38万元将上海通用商务车卖于韩东,后樊某某又以办理过户手续为由将上海通用商务车从韩东处开走归还“鼎旺汽车租赁中心”。公安机关立案后在解永生、何义处扣押剩余两辆车发还“鼎旺汽车租赁中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汽车照片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转账记录等书证;3.证人楚永熙、李守仑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金某某、赵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评估报告等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已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系多次诈骗,且具有伪造事业单位印章行为,应酌情从重处罚;因其已退赔部分赃款,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樊某某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迟伟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被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卷宗4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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